为加强学生心理档案的管理与使用,更专业的为学生服务,进一步促进心理咨询的规范化、科学化和制度化,特制定本条例。
1、心理指导中心每年秋季对入校新生进行心理普测,对测评结果(包括量表统计分析结果、解释、建议等内容)全部建立档案,作为学生服务工作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。
2、心理档案应由心理指导中心人员统一管理,统一保存。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,保证档案的归类、摆放、内容整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,要严格遵守《济南大学心理指导中心心理咨询员》要求,保证及时归档整理和正常使用。
3、查阅学生心理档案,需由各院系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,并经中心管理人员签字方能查阅。对所查阅的内容,必须严格保密,如有泄密而产生不良后果的,责任自负。
4、查阅使用学生心理档案必须严格登记,无特殊情况,不能够将心理档案带离中心办公室。如大规模查询心理档案,必须在2日内准时归还。
5、心理档案管理人员有责任与义务对档案内容及反映情况给与科学、准确的解释,不能够夸大其词,亦不能使用极端性语言。
6、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济南大学心理指导中心
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